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文件
通专发〔2020〕2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经费
报支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部:
经党委会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报支审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报支审批规定(试行)
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
2020年12月30日
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报支审批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财务管理, 优化经费报支审批程序,规范财务报销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要求,结合实际修订本规定。
一、审批原则
(一)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经费审批人是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对经费执行质量和执行效率负责,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二)依法合规原则
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用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到开支合理,手续齐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合理授权原则
经费报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归口管理。被授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对授权人负责。属于归口业务的经费支出需由归口部门审核后集中审批。
(四)大额资金会审原则
大额资金安排和支出,符合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相关事项且达到 10 万元的,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会讨论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经费支出审批
(一)经费预算审批
经费预算安排和调整审批按照《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部门预算管理制度》相关审批权限执行。
(二)经费支出审批
1.归口业务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工薪及社保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用归口党政办公室;进修培训、科研经费归口科研处;外聘教师、技能大赛、专业建设经费、实习实训经费归口教务处;学生活动经费、校级学生奖助费用、医务室费用归口学工处;合作办学、招生宣传费用等归口招生就业处;社会培训费用归口培训处;专用设备购置经费,由项目需求部门归口管理;基建维修、办公设备购置经费及学生结算费用、水电燃气费用等后勤保障项目经费归口后勤处。
2.经费报支审批流程
(1)1000元以下的经济业务
经办人——归口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财务室初核——财务室负责人复核——后勤处处长审批。
(2)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经济业务
经办人——归口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财务室初核——财务室负责人复核——后勤处处长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 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经济业务
经办人——归口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财务室初核——财务室负责人复核——后勤处处长审核——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根据《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通专党发〔2018〕7号),单笔1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不动产购置、国有资产的处置和预算外新增5万元及以上等项目,归口部门或项目实施部门审批前需附学校党委会通过的决定意见。
3.经费报支具体操作
(1)填写报销单。学校所有支出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并在原始票据上注明事由。
(2)部门审核。归口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单据上明确审核意见,属于国家、省、市专项或学校当年预算专项的经费报支,注明经费列支渠道并记录台账。
(3)财务审核。财务室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内容的合法性、形式的完整性、计算的准确性及用款的合理性。财务人员对于符合要求的,注明“已核”并签章;财务人员对于不符要求的不予签章并退回。财务室负责人复核时,必须明确经费列支渠道。
(4)领导审批。
(5)收单支付。报支人凭审批后的票据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对手续齐全且符合财务规定的款项予以编制报账封面,送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
三、报销票据
(一)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税务票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及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及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物品采购事项需附销售明细清单。
2.自制原始凭证一律使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设计的专用格式表,如领据、差旅费报销单、各项费用补贴表等。
3.境外原始发票为外文的,应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发生时间、发生金额等。财务室将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予以报销。
4.电子发票报销须提供发票首次报账的验证证明。因特殊原因非首次打印验证结果的,需说明原因并经审批人签字确认后送财务室审核。
5.报销票据遗失的,须提供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原始凭证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报支人说明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作为原始单据报销。
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单据,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
(二)当年票据当年报销。对于当年12月份出具的票据须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完毕。
(三)根据会计凭证装订要求,票据的左上方不得签注任何字样。
四、具体费用报销要求
(一)差旅费用
1.差旅费报销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差旅费报支暂行规定》执行。
2. 报销需提供的凭证:(1)出差审批单;(2)差旅费报销单;(3)外地出差、培训、参加会议的,提供通知或文件;(4)相关原始票据。
3.单次出差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住宿等票据应一次性粘贴、填列在差旅费报销单中核销。不得将单次出差发生的费用分次报销。因公办事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
(二)工作用餐和公务接待费用
1.公务接待严格按照《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工作用餐报销需提供的凭证:(1)工作用餐申报单;(2)就餐发票和就餐清单;(3)相关工作用餐的活动方案、会议通知等。
3. 公务接待报销需提供的凭证:(1)公务接待申报单;(2)就餐发票和就餐清单;(3)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报销表;(4)被接待单位的公函或相关文件、电话记录。
接待费用实行一单一结、一单一清,严禁多次签单合并开票报销。
(三)会议费
1.组织、承办的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来源和报销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所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制费、办公用品费等。
2.报销需提供的凭证:(1)承办会议费预算申报表;(2)会议通知;(3)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4)相关原始票据。
(四)培训费
1.组织、承办培训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严格按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报销需提供的凭证:(1)培训通知;(2)培训预算申报表;(3)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4)与培训相关的原始明细单据。
(五)劳务费
1.劳务费用发放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劳务费发放的通知》(2018年)执行。
2.报销需提供的凭证:(1) 劳务费发放申报表;(2)相关活动、项目的文件;(3)劳务费发放表格或完税票据等。
(六)专项资金
1.专项资金包括实训基地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名师工作室等经费。
2.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文件及国家相关规定。项目批准文件或配套资金下达后,实施部门应编制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报党委会批准后,及时将相关文件复印件及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送至学校后勤处。
3.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支,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超预算支出。项目归口部门要建立项目经费支出台账制度,项目结束时进行绩效评估,并接受审计。
4.报销需提供的凭证:(1)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2)相关原始票据。
(七)物资采购
1.物资采购严禁随意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
2.购置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报销需提供的凭证:(1)物资采购申请表;(2)购货发票及采购清单;(3)采购询价单或成交通知书;(4)采购合同;(5)验收入库单、验收清单;(6)质保金收据复印件。
(八)基建维修
1.基建维修费报支需提供的凭证:(1)维修申请表;(2)发票;(3)采购询价单或成交通知书;(4)合同协议及证明;(5)审计报告或工程决算单;(6)验收单或入库单;(7)质保金收据复印件。
2.超过1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办理审计,结算付款时必须在工程款结报清单上注明应扣水电费、质保金、审核费等事项。
(九)借款与结账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原则上不得办理借款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办理借款业务手续的,应按程序向后勤处申报、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2.借款按照“合理使用、及时结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处理。借款时必须写明资金使用渠道,坚持专款专用,明确经费的归口部门。借款时由经办人填写一式三联的“借款申请单”,所列项目应填写清楚。
3.借款的经办人必须是本校在职在编教职工。非本校人员借款财务室不予受理。
4.借款人所借款项应及时结账。基建、大型修缮等周期较长或需依据审计结算的工程类预付款可跨年度结账,其他情形最长一般不超过 6个月结账且不得跨年。还款最长期限当月适逢寒暑假的,可顺延至假期后一个月。
5.财务室应于每季度末向校长室汇报个人借款情况,积极催办还款结账事项。
(九)其他规定
1.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上级单位抽调等人员,相关费用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各项报销事项一律采用国库支付方式支付款项。校内人员由财务室统一发放至报销人个人银行账户。申报校外人员酬金时,需提供所得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银行账户等信息。超过1000元的对公业务一律汇至对公账户。
3.建立经费支出审计监督机制,通过民主理财、校务公开、外聘审计等方式,加强对经费报支流程执行和绩效情况实施监督,规范经费支出行为。
4.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后勤处承担。原《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财务审批制度》(2014)、《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财务报销规定》(通专发[2016]27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