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0日

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文件

通专发〔201628


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入符合规范,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事业性收费,如: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培训费、专业建设费等;各类非事业性的暂存暂付、冲减事业支出等结算款收费,如:代办费、校服费、水电费、赔偿款等。

第三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章 收费备案与公示

第四条 学校收费按规定实行报备制度,未报备项目不得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申请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南通市有关规定,提出书面收费申请,经后勤处核查,统一向相关部门报备后方可收取。申请内容包括:收费依据、拟收费项目、交费对象、拟收费的标准、收费期限。

代收费项目,办理部门要索取对方相关文件、批件(或复印件),报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条 建立收费公示工作的管理体制。本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收费公示管理体制。学校收费公示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法人代表是学校收费公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协助法人代表管理此项工作,具体工作由后勤处、教务处、学生处和培训处、招生就业处负责。

第六条 相关部门对照要求,推进收费公示的各项基础工作。学校在校内公示橱窗、校园网设置的收费公示栏、招生简章上公示收费内容。凡属于我校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将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政策、依据文号、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阅读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学校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收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收费公示制度的日常动态管理,按最新收费政策和制度进行公示。学校纪检部门对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收费公示栏位置明显、字迹清楚、内容完整、规范准确;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或无依据、超标准、超范围的收费,进行查处;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要督促设立部门及时更新内容或进行维修更换。


第三章 收费日常管理

第八条 收费的日常管理归口后勤处,所有收费应由财会人员收取或由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代收取,代收人员应每天与财会人员办理代收款交接手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收费行为,不得代收或私自收取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各部门、专业部要严格执行报备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定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 所有收费的款项,必须全部上交学校入账,上缴财政专户,严禁不开正式票据收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转移、挪用或私分,如有违背,将追究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纪检部门、后勤处应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各部门收费管理、上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部门及相关人员也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后勤处指定专人负责全校的发票、收据的管理。负责向财务部门、税务领购合法的票据,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对外报备、监督检查、年检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等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票据。

第十三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在财政综合业务平台非税收入系统中开具,票据收据联必须盖上财务专用章。收费票据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票据开出后发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印章。需要重开的票据,必须在财政非税收入系统中将原票据号码作废。原收据联和记账联贴回存根联后,并在每一联上加盖或写上“作废”印记。

第十四条 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申领时注明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收费票据转借或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替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票据缴销。已使用完的票据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缴验,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收费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收费票据存根,由后勤处根据管理需要或财税部门的规定,报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意后,向同级财税部门申请销毁。

第五章 学生收费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代办费是指在教育、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教学和管理的需要,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代办费必须遵循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

第十八条学生代办费开支项目。

教材费。教材的采购、结算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校服费。根据物价备案标准收取,按实结算。

技能鉴定费。按照主办部门规定收取、上缴和使用。

其他代办费用。经审核,符合代办费列支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学生自愿原则,为学生代办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代办费中列支:(1)以集体购买辅导教材、参考书的名义将购买费用摊派给学生的费用;(2)擅自向学生推销本人、有关人员主编(参编)的教材或其他书籍的费用;(3)首次办理学生证、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等各类证卡的费用;(4)学生课外上机、上网费用;(5)其他各种对学生的服务性费用。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以班级为核算单位,单独开设明细账进行核算,所有代办费核算内容的明细信息传达到学生个人,以确保代办费核算的准确性。定期向学生公布代办费收支情况,接受学生监督,保证代办费核算和管理的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 各项代办费的支出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审批后的代办费支出原始凭证送财务部门入账。因报账不及时造成学校损失的,将追究经办人员和经办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确有特殊情况的学生,若短期暂欠,应提交缓交申请,说明缓交的原因、还款的时间,经班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注册。学生欠费仅限于暂欠部分学费,教材及其它一些费用一律不得拖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系部为学生欠费催收责任部门。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办理催收学生欠费工作。学生因退学、休(停)学、转入下一年级以及其他原因变动学籍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办理学杂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时缴清学费,而又不办理相关手续者,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者。学校将取消其每年度市级、校级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各种奖学金等的评选资格。毕业生没有特殊情况而欠费的,不办理毕业证书及毕业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按上级规定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20161129